刘晓原:盗窃罪起刑点被提高后,贪污罪起刑点仍比它高五倍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问:司法解释为何提高了盗窃罪定罪门槛? “两高”研究室负责人答: 与1998年出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相比,这部司法解释对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第一条就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24元,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其次,近年出台的审理诈骗刑事案件等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均对有关数额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因此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 按照《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除了有多次盗窃的行为外,以盗窃财物多少来立案追究刑责,其数额的起刑点,按现在的司法解释是一千元以上。 在这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7年11月4日出台过《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时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刑点是500元以上。 如今事过十六年后,因为经济的发展,起刑点提高了五百元。 由盗窃犯罪的起刑点,让想我到了贪污犯罪的起刑点。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这个规定表明,轨情节较轻,5000元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可看出,构成贪污罪的金额起刑点原则上是5000元。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以贪污5000元才立案。 贪污罪的起刑点五千元,以盗窃罪的起诉点,在以前是相差十倍,现在则相差五倍。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 为何贪污罪的起刑点,与盗窃罪的起刑点会相差如此之大呢?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侵占本单位的财物。 我认为,贪污犯罪与盗窃犯罪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贪污罪的犯罪客体,虽然是一个复杂客体,但同时侵犯了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观,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贪污犯罪是利用了职务之便,与盗窃犯罪相比,犯罪行为易于实施,也易于得逞。 从这些年来司法判案来看,贪污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也极少会被处以死刑。而在盗窃罪还有死刑前,盗窃达到十万元以上,要想保命,除非是未成年人或者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否则“不杀就不足以平民愤”。

不过,《刑法》修正案(八)实行后,已经废除了盗窃罪的死刑,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虽然盗窃罪废除了死刑,但是在盗窃金额与贪污金额相同的情形下,按照《刑法》的规定,前者的量刑还是要比后者重。

贪污犯罪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盗窃犯罪

贪污犯罪,不仅侵犯了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公务人员进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性质并不轻。

而盗窃犯罪,侵犯的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贪污犯罪的主体,是一群特殊人群,主要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其它身份的特定人员)为主,他们都有固定工作和职务。他们一边拿着国家的傣禄,一边利用职务之便,用“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绝大多数是国有单位)的财物。

盗窃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普通人群,虽然其中某些人有职业和工作,但是大部份仍然属于“低级阶层”人员,有的走上盗窃犯罪,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

贪污犯罪的手段是“暗地”里,个别是明目张胆地进行;盗窃犯罪是乘人不注意而下手,两者作案手法非常相似。明显的区别在于,一个利用了职务之便,另一个利用别人的粗心大意。

为何对贪污犯量刑轻,而对盗窃犯量刑重?

按照我的观点,贪污犯与盗窃犯相比较,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那么,根据罪责刑相统一原则,贪污犯罪的量刑,就应比盗窃犯罪重,起码也得基本一致。

贪污犯罪,由于是利用了职务之便,隐蔽性大,防不胜防,这可能是贪污犯罪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盗窃犯,则利用别人粗心大意,虽然隐蔽性大,但只要警惕性稍为高点,盗窃犯也是难以下手。

贪污犯罪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因此,对贪污犯罪处罚,就应当比盗窃犯罪的处罚严厉才合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恰恰相反,令人不得其解。

从这些年来媒体曝光的贪污受贿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贪官处罚,似有越来越“宽容”趋势。

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这些年来是越来越严重。如今,盗窃犯罪的起刑点,因为经济发展给提高了,但愿不会因此提高贪污犯罪的起刑点。

我以为,为了建设廉洁的国家公务人员体系,应加大打击贪污受贿的法律力度。当前,不仅不能提高这类犯罪的起刑点,相反还应降低起刑点。建议将起刑点由五千元,降低为一千元。

原文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2e9j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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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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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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