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涌:转帖:杭州市下城区为拆迁案开庭直到凌晨四点

转帖百井坊邻居写下的庭审实录:

** 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为百井坊拆迁案从3月26日上午9:10一直开庭到次日凌晨4点,创纪录乎? **** **

2013年3月26日上午9:10,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就百井坊部分居民起诉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拆迁期限延期行政许可案,公开开庭审理,百井坊居民数十人参加旁听。

因本次开庭审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的规定,因此,原告在开庭前向法庭递交了《行政诉讼中止第三次申请书》,合议庭未作答复。

由于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并存在“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裁判”的关联案件,以及合议庭成员存在着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等原因,原告在合议庭不同意陈述回避申请的情况下,向法庭递交了四份书面的《回避申请书》,但被审判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的规定,当庭予以驳回。

开庭审理没多久,审判员徐远坐在法官席上旁若无人地吃东西,原告代理人当庭质疑,徐远满脸通红,哑口无言,众目睽睽下法官的职业尊严荡然无存。

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孝辉在庭审辩论中称,延期许可的审批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关。每次回答原告问题时,被告代理人总是将目光投向法官席,寻求提示,原告多次提醒:回答原告的问题,你看法官干什么?

由于百井坊拆迁许可、延期拆迁许可严重违法,陈述耗时,控辩双方交锋激烈,直至深夜。原告提出是否休庭,过几天再开庭,审判长回答:“休庭可以,但明天上午一定要开庭。”深更半夜,公交车已全部停驶,如休庭回家,最远者来回路途近4小时,在家休息2、3个小时,又得往回赶,况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下城区法院开庭至深夜并坚持第二天上午连续开庭,实际上就是迫使庭审继续下去。结果,等到庭审结束,到笔录签字完毕已是凌晨4点。下城区法院一鼓作气,通宵达旦,终于完成政府交给他们的庭审任务。下城区法院院长身着便装,目睹庭审完成的那一刻,悄悄离开法庭。

原文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e46d90102e8f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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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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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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