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普選定義的爭拗,讓人具體看到譚耀宗的邪惡。原是《基本法》草委的民建聯主席譚耀宗表示,當年起草基本法過程,考慮到若出現市民普選出來的特首,不獲中央任命,將會出現憲制危機,故此在普選下要設立「提名委員會」,以集體智慧選出中央接受的特首候選人。
譚耀宗講大話唔眨眼,行政長官選舉,第一任的推選委員會及第二任的選舉委員會,都是兼任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存在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聯合提名目的是確保候選人具廣泛代表性,亦是大區選舉體現民主的必然手段,因此規定三個委員會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能夠代表該次選舉的全體選民。
普選是實踐「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共和國原則,是特區人民通過選舉對行政長官授權,中央根本無權否決人民的授權而拒絕任命,譚耀宗車天車地呃神騙鬼。《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居留權的規定,從條文的涵意及誠信推斷,譚耀宗等人的「立法原意」,百分百肯定係大話西遊。
譚耀宗更進一步蠱惑人心,指《基本法》用的字眼是普選,未有寫明普選的解釋,「起草時並無具體指明普選是指普及而平等」,認為普選是指「普及選舉」,即市民可一人一票選特首,並不包括被選權;亦沒說選委(提名委員會成員)需由普選產生,又話《基本法》只表明市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但並非所有人都享有平等被選權。
譚耀宗係偷換概念刻意欺騙,香港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的被選權是公民權利,選舉權是居民權利,具體規定在相同條件下,所有人都平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對雙普選都有具體規定。譚耀宗唔鑽研《基本法》,只知唯命是從充當喬曉陽傳聲筒。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
「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是附件一第一及第二任產生辦法的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而規定……最終達至」,普選是在第二任具體辦法的基礎上修改達至。
第二任的具體辦法,由規定界別的小圈子選民選出選舉委員會提名後選舉。附件一第一條已規定選委會必須具有能夠代表全體小圈子選民的代表性,第四條並規定選委會兼任提名委員會。普選是全港選民參與,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必須能夠代表全港選民,是全國人大按照按照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具體情況,定出普選框架的具體規定之一,特區無權自行修改。
「按民主程序提名」,第二任的具體辦法,附件一第四條規定,「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附件的修改,全國人大已於《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特區自行修改,提名委員會人數和提名門檻及候選人數目,由特區自行決定,因此第四十五條不作具體規定而以文字描述。由定額委員「聯合提名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是全國人大按照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具體情況,定出普選框架的具體規定之二。
《基本法》無規定提名委員會需由普選產生是事實,但提名委員是代表選民提名而不是個人行為,其權力必須經由選民授權,普選是全港選民參與,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必須能夠代表全港選民,如何產生由特區自決。「行政長官由能夠代表全港選民的提名委員定額聯合提名候選人後普選產生」,《基本法》未有寫明普選的解釋?譚耀宗眼唔盲心盲?
針對喬曉陽的「愛國愛港」論,中央高層「強勢發功」表態,以行動展現走向法治的決心,全面否定篩選論,明確指出,「對特首的資格審查,可以是公民身分、犯罪紀錄等最基本的法律資格審查,而不是貼上標籤說什麼樣的人可以選,什麼樣的人不可以選,也不能說誰就是愛國愛港的,誰就不是愛國愛港的,中央並沒有意圖進行這樣的資格審查。」
「愛國陣營」近期已不再堅持篩選機制,而堅守選舉委員會過渡至提名委員會,仍然希望掌握提名主導權。但梁美芬仍然死撐「待罪羔羊」喬曉陽的三個「堅定不移」,是合憲、合理、合法的。歷史的天空蘊藏著梁美芬豐富的陰暗面,重新做人洗心革面是正途,反其道而行梁美芬是另有所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長毛加油!
研究和分析問題,一定要將感情抽離,讓愛和恨休息,純以邏輯推理思考,才能夠心清眼亮,找到事實的真相。解讀《基本法》,應以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法則分析條文,如果以奴才或仇視共產黨的心態對待《基本法》,對不起,你不會有好結果。
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基本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只有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基本法》對雙普選都有明確的具體規定。
十分同意陳雲所言,「佔中」沒足夠實力,將會失敗告終,但不認同民主與本土利益有關係。香港的民主是源於回歸,而不是殖民地的遺留物,沒有回歸,港英政府不會推行代議政制。《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條文的法律含義已清晰標示,一國兩制是兩種制度實踐一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特區人民行使特區權力,就是直接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
香港的民主是源自憲法第二條「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規定,香港民主之父是千千萬萬的革命先烈而不是李柱銘。30年「民主路」盡是灰色軌跡,歷史已一再印證,「泛民陣營」只是崇尚權力而不是追求民主,李柱銘由頭到腳都欠缺民主質素。
討論普選方案,沒有任何前設是政治不正確,普選是為實踐「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共和國原則,離開中國憲法第31條和《基本法》第45條,市民的意見就會失去依據。「佔領中環」與「真普選聯盟」都以尊重民意為由,拒絕為真普選定出具體方案,出師無名市民唔知佢哋想點,支持度低屬必然。
真普選對「泛民」冇着數,「佔領中環」與「真普選聯盟」,其實都是搭個雞棚做戲,爭取最大政治利益,大家都係2仔底只是階磚與梅花的分別,隨時準備投降。如果戴耀庭天馬行空亮劍,「現實中的真普選」,竟是類似佢師父李柱銘投降方案嗰隻2仔底,「佔領中環」可能會變成佔領戴耀廷。
目的決定方法,《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具體產生辦法,是為香港於殖民地時期從無民主選舉,達至全面直選的過渡方案,產生辦法要求均衡參與和循序漸進,求取政治穩定保持繁榮。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的最終達至普選,產生辦法是為要體現「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一國原則,是香港從殖民地回歸共和的標誌。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認同,香港只是特別行政區而非獨立國家,只能在《基本法》框架下爭取普選,毋須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的雙普選是為實踐「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一國原則,全國人大的具體規定,絕對普及而平等,根本不須爭拗《公約》是否適用於香港。標榜普選方案必須符合普及和平等而逃避《基本法》,原因係佢哋唔多識睇《基本法》,被喬曉陽等人點到暈陀陀。
每名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有一個投票權和一個提名權;附件一的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選民基礎出現重疊,存在雙重授權的情況,不符合民主選舉的公平原則,擴大選民基礎也不能夠過渡至提名委員會。譚耀宗等「愛國人士」,根本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人民,不尊重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面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
5月1日《明報》報導,民協馮檢基倡議,由全港的民選區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再經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便能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亦能令特首選舉的提名和參選符合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再透過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達至真普選。避免提名雙重授權,提名委員會必須為單一組織,區議會2016年取消委任制,馮檢基的倡議算是「靠譜」。
但區議員普遍是地方保長性質,識見局限於區域事務,眼前的事實,區議會更是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阻力,市民對區議員與提名委員應有不同的要求,由區議會組成提名委員會屬劣質民主,合法而不合理。
目的決定方法,提名委員會由普選產生是民主最大化。區議員大部分屬政黨成員,倡議由區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是崇尚權力而非追求民主的典型。進步是源自永不休止地追求卓越,愚昧──我的生命中不曾有妳。
明報──譚耀宗大話西遊車天車地呃神騙鬼: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411/-2-2940234⁄1.html
明報──中央強勢發功否定「愛國愛港」篩選論: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410/-2-2939242⁄1.html
文匯報──梁美芬死撐「待罪羔羊」喬曉陽:
http://paper.wenweipo.com/2013/04/22/HK1304220025.htm
明報──陳雲預言「佔領中環」失敗告終: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414/-3-2942777⁄1.html
明報──馮檢基倡議由區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501/-6-2957584⁄1.html
明報──包致金法官認同普選毋須根據公約定義: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410/-2-2939238⁄1.html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annex_1.html
YouTube──愚昧,我的生命中不曾有妳: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PkqtboF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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