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忠:社会主义宪政:一项不可能的任务

社会主义宪政:一项不可能的任务

——对童之伟老师文章的回应

张雪忠

前几天,我写了一篇题为“我要画出一个方的圆”的小文章,对社会主义宪政派观点进行了简要的评析。文章公布后,得到了童之伟老师(社宪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回应。我非常钦佩童老师的学养与为人,也感谢他作为师长的宽厚与诚恳。针对童老师的文章(“话说宪政”之一、二),我特作如下回应:

1、我同意童老师对我国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现状的批评。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归属于法院,这和宪政原则是相违背的。宪政意味着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任何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都要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社宪派也同意的),这就要求存在不受政党、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控制的宪法纠纷裁判者。这个裁判者应该是专门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其理由我在《新常识》一书中已有详细论述)。

如果一个政党垄断了全部政治权力,并且完全控制了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它实际上就同时成为宪法及法律的制定者、解释者和适用者,因而也就是成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这也就等于完全不受法律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毫无宪政可言。

童老师认为,宪法解释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禁止法官援引宪法,都是对宪法问题认识不到位造成的。我却认为这根本不是认识问题,而是由中国所谓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

宪政离不开违宪审查,而违宪审查又需要独立司法。但司法机关(法院)就其特性而言,自身并不掌握维护其独立地位的力量。因此,司法独立需要一个前提,即整个国家的政治结构和权力配置,足以使任何政党和国家机关都不敢去干预或侵犯法院的独立司法。这一前提在中共垄断全部政治权力的专政体制下,是不可能具备的。

2、我同意童老师的观点:宪法的内容及实施,其核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优于宪法中的抽象原则和国家定性,不能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以抽象原则否定宪法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这不但不能支持社宪派的观点,反而迫使社宪派必须面对如下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在共产党垄断执政权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连这些最基本的宪政常识都无法落实?为什么在现行宪法施行的30多年中,其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一直都是一纸空文?

问题的答案即在于共产党的专政理念(关于这一点,赵楚先生作了极为深入和精彩的分析,大家也可参考其最近发表微博上的文章)。基于其取得和行使权力的专政理念,共产党完全不承认政治权力的契约原则,不承认执政权应源于国民的授权。它宣扬一种蛮横的、类似于“君权神授”的历史选择论,认为自己对政治权利的垄断,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是任何人都不能质疑和挑战的,因而完全否定了国民主权和政治民主原则。

基于其专政理念,共产党不但不承认民主原则,而且也不承认有限权力原则。它不承认,政府权力的范围及其运用,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以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更不承认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政府权力最主要的目的。这就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形同虚设的原因。

童老师认为,“中国宪法的弊端不在于它记载了中共的执政地位,而在于它没有在清楚记载中共执政地位的基础上,具体列举中国的权力范围和行使应遵循的程序”。但这与其说是宪法的弊端,不如说正是人们不相信社会主义宪政的原因所在。因为,秉承专政理念的共产党,恰恰是不可能承认自己的权力,在范围和行使程序上是应该有所限制的。

专政理念和宪政理念确实是水火不容的。社宪派主张,在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同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是社会主义宪政。但实际上,只要是共产党执政,就不可能尊重公民权利,而如果它果真尊重公民权利,它就不再是共产党了。

3、我和社宪派都同意,宪政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我和社宪派的分歧在于:在中共长期执政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可能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政治权力都有不断扩张和趋于腐败、暴虐的倾向,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约束,政治权力不会在公民权利面前自动止步。在这方面如果说共产党政权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它的扩张、腐败和暴虐倾向,远甚于人类历史上的其它政权。苏共的执政史及中国过去六十多年的经验表明,在共产主义政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执政者不会努力确保公民权利,而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力,不惜粉碎任何公民权利。他们不但不会尊重公民权利,而且不会尊重任何人类社会的文明底线。

实际上,直到今天,中国各级政府在很多时候与其说是在行使政府权力,不如说是在进行刑事犯罪。比如,在陈盲人事件中,政府机关竟然非经任何法律程序,用尽各种暴力把一名无辜公民关押在他自己家里,使得他走出家门比越狱还苦难;在北京财产公示十君子案中,几位公民只是因为呼吁官员公示财产,就被北京警方追究刑事责任;刘萍这样一位文化程度不高的下岗女工,只因为在微博上说了几句牢骚话,就被新余警方指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在全国遍地开花的非法强迁中,那一起不是毁坏他人财产、伤害他人身体的刑事犯罪?

4、我觉得,童老师的文章是在以一种微妙的方式支持我的看法。因为他认为,共产党的领导或执政地位问题,不是修宪能决定的状况,而是取决于宪法背后政治力量的对比;政治竞争的胜利者是否能发扬自我约束的风格,则取决于它的政治理念和加之观。这就谈到了问题的核心了。

在这里,中国实现宪政的两种不同途径就显现出来了:一是中共主动对公民权利让步,自动限制自身的权力(这必然会导致中共权力垄断地位的丧失,这一点执政者是非常清楚的);二是人们通过政治抗争改变中共垄断政治权力的现状,建立确保公民权利的分权机制。社宪派主张第一种途径。我并不反对(实际上我很欢迎)第一种途径,而只是认为,怀有这种指望是极其天真的。因为,人类的全部政治经验表明,这一途径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只是一种不值得指靠的小概率事件。既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如此重要,我们又怎么能把它们寄托在小概率事件上?

2013年5月28日

原文链接: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095551&PostID=51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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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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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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