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并索赔超过1.5亿元的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宣判。法官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案件受理费79万余元全部由原告奇虎360承担。本案是广东首例反垄断纠纷案件,并且牵涉两家软件巨头,引起外界关注。据报道,法官既没有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否认腾讯有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在过去其他省份的类似案件中,也都几乎以原告败诉为结果。至于原因如何,有时间我另行码字说明个人分析。 这里,从公司商业战略以及法务策略的角度,我建议中国绝大多数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将反垄断法移出自己的“竞争工具箱”,不要期许运用反垄断法可以为自己增加竞争力,原因在于: 中国的反垄断法从立法之初就牵涉部门权力之争,多部门共管的结果致使整个体系发展成熟很慢; 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包括“相关市场”的划分等技术性研究和细则至今没有出台,法院手中没有可直接操作的标准; 在没有可直接操作细则的前提下,目前中国法官对这类涉及复杂市场判断的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裁量非常困难; 中国没有像英美那样高昂的律师费以及律师费败诉方承担的制度,想通过诉讼成本耗损对手的可能性也很小; 互联网行业越来越进入一种因技术快速发展而迅速变化的状态,某些暂时性的垄断持续的时间可能比案件审理期限还短。 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在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比较有效果的进攻性法律类手段仍然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合理充分建构以及及时的侵权追究。并且,从根本上来说,仍然要通过市场和技术的能力去打破垄断。互联网业内,垄断常在,垄断者不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