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写在第三个“了解真相权利国际日”

  • 今天是2013年3月24日,是第三个“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简称“了解真相权利国际日”)。 201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宣布将每年的 3月24日设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以强调了解真相和伸张正义的重要性,及缅怀那些为揭穿真相、捍卫人权而奉献和牺牲生命的人。1980年的这一天,萨尔瓦多的人权倡导者和维护者罗梅罗主教在举行礼拜仪式时被亲政府的力量暗杀。

了解真相的权利,一般是指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或其家人寻求和获得以下信息的权利:受害者的命运和下落、罪行发生的背景和原因、案犯身份、调查的进展和结果等。

2011年3月24日,在第一个“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到来之际,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致词指出,真相在维护人权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了解真相有助于受害者及其家人来了结心事,恢复尊严,并为他们的损失取得一些补偿。揭发真相也有助于社会追究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责任。因此,捍卫了解真相的权利是人权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指出,时至今日,酷刑、强奸、性奴役、强迫失踪、法外处决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在许多国家仍一再出现,通过公开、独立和中立的调查来揭穿有关这些罪行的真相有助于实现正义,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以及防止今后继续出现类似的罪行。因此,她呼吁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了解真相的权利,以及那些致力于揭穿真相的人。

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又让我想起2011年3月12日晚被警察骚扰、4月2日被警察传唤十小时、4月14日被警方带至郊区的宾馆失踪五天的往事。在被失踪日子里,没有人知道我的去处,包括我的家人。我戴着手铐关在屋子里,由警察轮流看守,不准走出房间,接受审讯,人身被威胁,没有人权,没有尊严。至今,我也不知被失踪真相。

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应遭到强迫失踪。任何人都不应受到秘密监禁。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本国的刑法中将强迫失踪行为列为犯罪。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行为,构成相关国际法所界定的危害人类罪,应招致相关国际法所规定的后果。但是,中国至今没有批准加入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

“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早已写进了中国《宪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太多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每天都能在互联网中看到,可我们根本无法了解真相。特别是维权受害者的真相。这些受害者人格尊严更是荡然无存,他们有的被骚扰、有的被监控、有的被传唤、有的被羁押、有的被拘留、有的被劳教、有的被强迫失踪、有的被罗织罪名投进监狱,也有的遭“活埋”威胁,有的受到“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恐吓。这些人权受害者,不仅维护不了自己人格尊严,连家人的人格尊严也难以维护。

面对侵犯人权的恶性事件,让人感到彻底失望的是,受害者根本讨不到说法,更不可能有那个人、那个机关出来承担负责。

由于国内媒体根本不作任何报道,也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国际日。但我以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是一个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极为重要节日,很有必要去了解它、重视它。

了解人权被侵犯的真相,不只是受害者的权利,也是家属的权利,同样是社会公众的权利。维护受害者人格尊严,不仅是所在国的责任,更是联合国的义务,人权保护是没有国界的。

如果不重视人权保护,如果不重视民主法治建设,既使经济上“崛起”了,也不可能给人民以安全感。

今年“两会”前,有很多公民在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此,我也以一个公民身份郑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尽快批准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早在1998年10日已签署,现只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签署协议至今长达十五年,“保障人权”早已入宪法、入刑事诉讼法,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批准呢?

原文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2e9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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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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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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