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提名委員會提名「然後」投票假普選 奪參選及提名權違公約難逃司法覆核 (3.27新聞稿)

提名委員會提名「然後」投票假普選
奪參選及提名權違公約難逃司法覆核

人權監察新聞稿2013年3月27日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日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提到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然後再由市民普選的特首選舉安排,除非按國際標準作重要修改,否則一定違反普選定義和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完整選舉權利,侵犯人權,這種方案難以承受司法覆核。即使僥倖逃出司法覆核的挑戰,這種小圈子包攬提名的假普選,亦會令其他基本權利得不到民主政制的保障,政府亦難以解決管治危機,最終廣大市民受苦。

人權監察呼籲中港政府遵守對港人普選特首的承諾,尊重《基本法》第39條確認的普選權 [1] ,促請香港政府及中央提出的普選方案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保參選、提名和投票等各個選舉環節的資格和程序都全面符合普選權利的國際人權準則

假普選違反《基本法》第39條
若特首參選權、提名權和篩選安排,並非人人平等,不普及,有無理限制,或令選民失去有意義的選擇,不能充分自由表達其意志,例如就政見或政黨聯繫作「愛國愛港」審查,即使如喬曉陽所言在提名之後「然後普選產生」特首,均違反《基本法》第39條。若強行通過有關方案,相信亦難以抵擋司法覆核挑戰。

不久前港府官在日內瓦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會上就功能組別選舉答辯時說,不能撤回有關履行《公約》第25條普選權的保留條款, [2] 因為要預備訴訟。人權監察提醒香港當局,在特首普選安排上履行《公約》第25條普選權的義務,並無任何保留條文可供當局引用,以作偏離或不予完整落實的辯解。

提名委員會:奪參選權,屬假普選
人權監察批評,喬曉陽所指的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再由香港選民普選產生,並已解決提名問題以及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問題,[3] 是偷換概念。他將《公約》普選標準僅限於投票權,拒絕應用於參選過程,是剝削市民的提名權以及參選權,實施的並非《公約》保障的普選權。

若特首選舉一定要設立提名委員會,講求「少數服從多數」和整體作提名 [4] 以及堅守普選的國際準則,則應按普選準則,由市民一人一票普選提名委員會的所有成員,而競選提名委員會成員的人士,更應在競選時表明自己欲提名擬參選行政長官人士的排名,以供選民選擇,讓選民充份自由地表達其意志。

若提名委員會只是政治特權份子選舉產生的小圈子,並在設計上優惠工商專業界,尤其親建制界別,像現時選舉委員會和功能組別般,不是「人人有份參與、票票份量相同」,甚至保存公司票和團體票,所謂「少數服從多數」,不過是政治特權小圈子政治審查程序,篩走當權者不喜歡的人選。這些選舉安排早已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批評為給予商界過多發言權、不平等、違反普選權及多項《公約》條文。中央要員聲稱「選舉權是普及而平等的問題已經解決」,不過是自欺欺人。

愛國愛港要求政見歧視
人權監察批評,中央強加「愛國愛港」及「不與中央對抗」特首參選條件,將黨國混為一談,不容反對一黨專政和要求中國三權分立的人士,此等欠缺客觀和合理標準的條件屬無理限制。而上述參選條件,屬基於政治主張而剝奪參選和被選權利,有違《公約》第1條公民在就國家政體有創制的自決權,第19條「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的權利」,[5] 並明顯違反《公約》第25條普選定義和要求,亦破壞公約藉普選建立民意政府以實現民主政治的目標。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已在第25號《一般性意見》訂明政府不可引入條款來限制不同政見人士參選。 [6]

中共言而無信
香港市民,連年自發捨命保釣,每年六四悼念八九民運人士,要求平反六四,透過遊行及撰文等方式,關注如劉曉波以言入罪及李旺陽被自殺等事件,反映香港人關心中國(廣義的國,並非黨國)。然而中央連承諾實施普選也食言,一方面說「實行普選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另一方面卻以假普選魚目混珠,此反映中央言而無信,亦根本不信任香港人,只要社會控制,扭曲民主定義,漠視「香港人一直用最大政治包容和耐性,等待和爭取真正的普選」。[7] 事件亦向台灣展示中共言而無信,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人權條文不過是供其隨政治需要而搓圓按扁的玩偶,而「愛國愛港」說穿了不過中共為了維持一黨專政之私的政治把戲。

註釋:
[1] 普選權主要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中作列明: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有權利及機會「(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亦訂明政府不可引入條款來限制不同政見人士參選。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屬憲制權利,香港政府有憲制責任推行符合公約的普及而平等特首及立法會選舉。政見自由則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中訂明。
[2] 該保留條文如下「就第二十五條(丑)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保留不實施該條文的權利。」該條文只保留為不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而非不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
[3]〈喬曉陽普選問題發言全文〉香港蘋果日報。2013.3.26
[4]〈衰過小圈子揀特首 喬裝普選〉香港蘋果日報。2013.3.25 〈普選未諮詢 框架已「敲定」委員會整體提名方可「入閘」 泛民斥假普選〉明報2013.3.25
[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1)條。
[6] UN General Comment No. 25 :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public affairs, voting rights and the right of equal access to public service (Art. 25). 12/07/1996. CCPR/C/21/Rev.1/Add.7,
[7] 劉銳紹〈關卡現形 拒絕溝通 抗爭將升〉明報2013.3.26

原文链接: http://www.inmediahk.net/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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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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