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執行通知寬鬆軟弱無力 有欠公允難達保護所需 ── 私隱專員有疏職守(人權監察4.9新聞稿)

執行通知寬鬆軟弱無力 有欠公允難達保護所需
── 私隱專員有疏職守

人權監察新聞稿2013年4月9日

香港人權監察就私隱專員對翔滙策劃發出的執行通知軟弱無力,變相容許它可繼續保留違法取得的個人資料達半年之久,並暗示翔滙策劃在限期內可繼續使用這些資料,而只要接觸資料當事人尋求其同意,則無須銷毀,感到不公和驚訝。人權監察認為專員未有盡力保護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又可能令守法循規的公司吃虧,有疏職守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公布調查報告,揭發香港預防協會有限公司(預防協會)「採用了誤導﹑甚至儼如欺詐的手法。預防協會顯然是有計劃地將目標客戶的個人資料轉售給翔滙策劃作促銷之用,藉此圖利,但沒有明確告知當事人,令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了個人資料。而翔滙策劃事先曾批准預防協會推廣員的講稿,在事件上亦難辭其咎;這種不負責任,罔顧法紀的行為應該受到公開譴責。」案中涉及共約36萬名市民的個人資料。

報告指經公署介入後,「翔滙策劃已停止使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並已銷毀他們的個人資料,及其他未有透過翔滙策劃購買保險產品的人士的部分身份證號碼。」

然而,專員向翔滙策劃發出的執行通知,竟然只是指令它「在今年9月30日或之前,銷毀所有在涉案的推廣計劃下從預防協會取得的個人資料(當中由預防協會轉介,已透過翔滙策劃購買保險產品的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除外)」,更明言「除非翔滙策劃在上述日期前遵守條例直銷規管新條文(第VIA部)的規定,使用有關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指令較之翔滙策劃自行的處理,遠見寬鬆,令人質疑其要求尺度的軟弱無力,難以達到保護資料當事人所需,遠離公眾對私隱保障的期望。

專員執行通知的指令變相容許翔滙策劃保留違法取得的個人資料達半年之久,並暗示翔滙策劃可使用這些資料接觸資料當事人尋求其同意,則無須銷毀,人權監察感到不公和驚訝。人權監察認為公署既直指翔滙策劃事先曾批准預防協會推廣員的講稿,並形容翔滙策劃的行為為「不負責任,罔顧 法紀」,並在新聞稿中指公署調查揭示兩公司「採用誤導、甚至儼如欺詐的手法吸引市民提供個人資料」,違反私隱條例作直銷用途)[1] ,在這種情況下,私隱專員根本不應信任翔滙策劃,讓它保存違法轉售取得的個人資料達半年之久,相信兩周時間已經足夠時間讓翔滙策劃銷毀,否則會令資料當事人過度承受不必要的風險。

專員更應在執行通知內訂明規定,翔滙策劃在銷毀和等候銷毀資料期間,不得將未有和沒有購買保險人士的資料作任何用途,包括不得用以徵求其同意作促銷用途,因為這些資料都是非法取得的,不應容許違規者為圖利的任何目的而用它騷擾資料當事人,用以通知資料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曾遭非法轉售和作直銷用途則當可作為例外。

可惜現時專員不但沒有作這樣的規定,更暗示可作徵求同意之用。這種做法等同協助侵犯私隱的公司利用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得的資料,與其他守法的公司,作更有優勢的不公平競爭,有欠公允。

人權監察認為專員未有盡力保護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又可能令守法循規的公司吃虧,有疏職守。

註:
[1] 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新聞稿《調查報告:體檢服務公司聯同保險顧問公司以儼如欺詐手法收集市民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第1段:『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的調查揭示,「香港預防協會有限公司」(「預防協會」)與「翔滙保險策劃有限公司」(「翔滙策劃」)透過電話推廣活動, 採用誤導、甚至儼如欺詐的手法吸引市民提供個人資料,然後將資料用以進行促銷,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中訂明的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保障 原則。』

原文链接: http://www.inmediahk.net/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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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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